江蘇擬立法規(guī)定:電動車使用滿十年不得上路
發(fā)布時間:2019-11-27瀏覽次數:4555
目前全省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近4000萬輛,去年近一半的交通事故與電動自行車有關,還有不時發(fā)生的火災事故……對電動自行車的立法刻不容緩!11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聽取關于《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簡稱“草案”)的說明。草案擬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使用滿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駛。另外,騎車帶小孩的父母注意啦,草案擬明確,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立法背景
去年近一半交通事故與電動自行車有關
江蘇是電動自行車生產、使用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旸介紹說,目前全省僅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近4000萬輛。隨著電動自行車行業(yè)的迅速發(fā)展,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嚴重威脅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是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的需要;二是規(guī)范生產生活行為的需要;三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眲D表示,近年來,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火災事故造成的傷害和損失嚴重。2018年,全省發(fā)生的涉及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分別占全年事故總數的49.95%、40.31%,與2017年同比分別上升48.08%、7.77%。2018年,全省發(fā)生電動車火災事故500余起,造成10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1500余萬元。
在用的電動自行車9成以上不符合國標
劉旸介紹說,從生產環(huán)節(jié)來看,江蘇擁有300多家電動自行車企業(yè),年產1000余萬輛,占全國年產量的三分之一,1999年出臺的電動自行車舊的國家標準指標總體又非強制性,由于市場需求大,電動自行車行業(yè)發(fā)展迅速,很多生產廠家生產的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目前在用的電動自行車90%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在方便居民出行的同時一直存在著“管理難”等問題。對此,草案從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進行源頭管理,對生產、銷售、產品強制性認證、維修等源頭環(huán)節(jié)實施監(jiān)管。比如,規(guī)定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實名制銷售臺賬,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已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等。
熱點關注:
1、快遞、外賣企業(yè)要給電動自行車買保險
闖紅燈、逆行、占用機動車道……有的快遞小哥、外賣騎手為了趕時間,不時上演“速度與激情”,橫沖直撞,導致交通違法行為較為普遍,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對此,草案專列一條,給快遞小哥、外賣騎手使用電動自行車“上規(guī)矩”。
草案擬明確,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單位業(yè)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其中包括,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臺賬,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guī)培訓、考核;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應的保險等。
2、電動自行車使用滿十年不得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也是有使用期限的。草案明確,電動自行車使用滿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駛。拼裝或者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駕駛達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裝、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處二百元罰款;加裝的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車篷、車廂等裝置,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拆除;達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3、騎車帶六周歲以下兒童,要用安全座椅
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都有年齡限制。草案擬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同時,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點推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工作。
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學,輕便快捷的電動自行車成為很多家長的選擇。但如果帶的是六周歲以下的孩子,就要注意了,草案擬要求,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